C 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 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在欧盟市场,“C 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 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目前,在欧洲经济区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 E 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名副其实地成为了产品进入欧盟国家及欧盟自由贸易协会国家市场的“通行证”。根据有关指令要求,加贴 C E 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 C E 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 C E 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 C E 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近年来,中国产品的出口取得了骄人的成果,但在欧洲这个特殊的国际市场,“中国制造”并非一路高歌。C E 认证作为欧盟法律对相关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成为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国家及欧盟自由贸易协会国家市场的“贸易壁垒”。要突破这层“壁垒”,相关企业在将产品投放欧洲市场之前,都要认真正确地准备“C E”认证,为品牌的竞争与发展走好关键的一步。
CE 认证适合范围
根据欧共体发出的有关指令, 在出口欧洲国家时, 以下产品需要加贴 CE标志, 包括电气类产品、机械类产品、玩具类产品、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冷藏冷冻设备、人身保护设备、简单压力容器、热水锅炉、压力设备、民用爆炸物、游乐船、建筑产品、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植入式医疗器械、医疗电器设备、升降设备、燃气设备、非自动衡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
据了解,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这些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 CE ”标志, 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 ( 可视为新产品) 上市前都要求加贴“ CE ”标志。“ CE ”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上,最低高度不得少于 5mm , 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CE ”标志取代各成员国的符合标志, 它是代表产品符合欧洲指令( 取代所有国家法规) 的唯一标志。凡具有法人地位的申请者的产品要出口到欧盟国家时, 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 就要使其符合 CE 认证的指令要求,及所涉及的协调标准。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送样前, 要确认其产品符合有关的新方法指令和协调标准要求。
如何选择 CE 认证机构国内外存在着许多大大小小的 CE认证机构, 企业该如何选择适合于企业未来发展的 CE 认证机构呢? 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CE 认证机构所具有的权威性, 一家 CE 认证机构是否有长期良好的信誉、公信力及足够的市场接受程度是其认证效力的立足点。因为产品连带责任的问题, 买家均要求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安全及质量有严格的监控。信誉良好的 CE 认证机构提供的检验认证会受到普遍接纳, 而不会受到某些买家的拒认。
2.CE 认证机构是否加入互认组织和是否拥有欧盟的授权。企业面临的市场已经是全球的市场, 而大多数国家的认证测试标准都有互相重叠的地方。使用具此种资格的 CE 认证机构的服务可以使得企业需要进行多国认证的时候,可以免去重新测试和支付测试费用。
3.CE 认证机构的效率是企业往往抱怨的问题。有时候企业会觉得认证时间太长, 太麻烦, 特别是有时等着证书出货或参加交易会, 而证书却迟迟签发不下来—— — 其实, 这是因为绝大部分 CE认证机构都是把测试和发证送到国外去做, 这样来回所花的时间和费用当然不菲了。 CE 认证机构实行本地化服务是解决效率问题的有效方法, 即与外国检验机构驻本国或本地办事处联络
CE 认证的模式
欧盟理事会于 1985 年批准的 《新方法》决议要求“所有新方法指令都必须附有合格评定*策”。《新方法》指令的目标不仅是要消除贸易壁垒, 还要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 而合格评定程序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1989 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关于《全球合格评定方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全球方法》) 是对 1985 年《新方法》决议作的补充, 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即如果制造商选择了其他生产准则, 可通过合格评定形式证明产品符合指定的基本要求, 但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测试或认证。《全球方法》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策和基本框架, 规定了控制欧洲单一市场中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原则和目标, 还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方法及“ CE ”标志的原则。理事会 93/465/EEC 《关于合格评定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 "CE" 合格标志的规则》中, 提出了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合格评定的指导方针,即合格评定的目标应使*当局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特别是符合用户及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合格评定活动是由指定机构完成, 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指令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合格评定, 以保证加贴 "CE" 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合格评定可细分为 8 种基本模式, 即生产内部控制、EEC 型式检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质量保证。这些不同的模式结合在一起可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每个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通常情况下, 合格评定程序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发挥作用, 有的模式只涉及生产阶段, 有的模式涉及到设计阶段和生产阶段, 其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经过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 即可加贴“ CE ”标志。
(一)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 ( 内部生产控制) :
1. 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 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 自我声明。
3.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 10年, 在此基础上, 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 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
1.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 二) 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 ( EC 型式评审) :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 测试机构出具证书。注: 仅有 B 不足于构成 CE 的使用。
Module C ( 与型式 [ 样品 ] 一致) +B :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 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 , 声明保存 10 年。
Module D (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B :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 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 质量体系, EN29003 ) 进行生产, 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 一致性声明) 。Module E ( 产品质量控制) +B :
本 模 式 仅 关 注 最 终 产 品 控 制( EN29003 ) , 其余同 Module D 。
Module F ( 产品测试) +B :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 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Module G ( 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 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 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 ( 综合质量控制) :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 EN29001 ) 。
其余同 Module D+Module E 。 其中, 模式 F+B , 模式 G 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认证申请流程
厂商可根据指令关于使用 CE 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 93/465/EEC 号理事会指令, 在 8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 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 或) 认可认证机构的 CE 证书, 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 标志的前提条件。并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 自行制作或加附 CE 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有关指令规定应在 CE 标志部位, 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
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 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 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 或) 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 才能获准使用 CE 标志。
申请人可以先从相关认证机构的网站, 例如从 CQC 公开文件、公报及网站中,确认拟申请的 CE 认证产品须符合的欧盟指令, 并注册提出申请, 也可提出书面申请, 但需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 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当申请人和制造商不一致时, 须提供双方合作的协议书。当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请时, 须提供申请人盖章的代理申请 CE 认证委托授权书。以下是申请
CE 认证的基本流程:
1. 制造商向相关实验室( 以下简称实验室) 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 CE- marking 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 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 1 台样机) 。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 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 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 . 文件是否完善。
b. 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 ( 英语、德语或法语) 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 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试验不合格, 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 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 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本页第 9 、 10 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 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 术 文 件 ( TCF ) , 以 及 CE 符 合 证 明( COC ) , 及 CE 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 CE 保证自我声明, 并在产品上贴附 CE 标示。
在办理 CE 认证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 产品使用说明书。
2. 安全设计文件( 包括关键结构图, 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
3. 产品技术条件( 或企业标准) 。
4. 产品电原理图。
5. 产品线路图。
6.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 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 ) 。
7. 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 其他需要的资料。
认证符合程序
依据符合模式的系统, 多数的指令允许制造商及其代表选择一个或组合模式,以示符合指令要求。一般而言, 有三种符合途径。
1. 自我宣告
适用于没有强制要求验证的产品, 自我宣告需根据所适用的指令与调和标准,由制造商或验证机构作产品评估。此外, 自我宣告需包括符合申报书的准备和附加CE 标示。
2. 验证
a 强制性验证 (EC 型式验证 ) 大部分的产品和机械并不需要强制性验证; 不过有些特定的产品需有欧盟验证机构所核发的验证证书; 另有一些特定产品, 如机械和医疗产品, 则需有 EC 型式验证证明。b 自愿性验证 ( 型式验证、测试标志 )制造商往往委托欧盟验证机构, 进行测试和验证, 以证明符合市场需要, 且在产品责任上提供正面的、事实的证明, 再者拥有技术档案资料的精确, 与测试报告的确认, 也于产品行销有利。自发性验证也需要制造商准备符合申报书和附加CE 标示。
3. 技术文件
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术文件, 应包含以下的内容:符合声明书 ( 及 / 或受管制产品的验证证书 ) ;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与产品辨识;欧洲地区代理商的姓名与地址;列出所遵循的调和标准, 和 / 或满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措施;产品说明 ( 型号、产品名称等 ) ;操作手册;产品的全部计划;测试报告;设计细节、操作描述、零组件清单、测试理论基础、电路图, 含所有为满足健康与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项目。
制造商或欧盟代表全权负责技术文件和符合声明的正确性。制造商必须实施内部作业, 以确保产品维持其符合性。技术文件在最后一批产品制造之后, 在一个区域内至少应保留 10 年, 以备检核。
此外, 在申请认证的过程中, 企业还应注意的是, 如果某电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样品已经按照欧盟的某个协调标准进行了测试, 并且证明了该样品符合该项标准,CE 测试证书只有在附有有关测试报告时才有效。测试报告应包括按有关标准进行测试的结果。
同时, 产品评价活动计划, 是 CE 测试的一个时间安排。只要双方都遵守这个时间安排, 就可以基本保证申请人按期得到CE 测试证书。CE 认证申请的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 应按规定编制技术文件并至少保存 10 年, 以备产品在欧盟市场受到质疑时, 方便地提供。 CE 认证的企业, 还必须编写一份 EC 合格声明, 声明产品符合欧盟的新方法指令要求和协调标准的要求, 并且与技术文件一起保存。
河北策力科技有限公司CE认证